第九十章 特殊调查组 (5 / 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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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案中使用过度手段,警队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选择不予追究,或者减轻处罚。
这个权力说大不大,说小也不小,原本只能拘留二十四小时结果拘留四十八小时,可能不会被罚,胡乱杀人,还是要倒大霉。
而且局限于警队内部,外部就不行了,比如被廉政公署盯上,被律政司起诉,这个特权就没有什么价值。
简单来说,是‘本单位领导可以不追究你责任,但社会未必放过你’。
当然,说到底,依旧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特权。
第二,是办案流程简易化,拥有自主权。
正常的案件,每一步都需要向上司请示汇报,事后报告,走一大堆流程,最后公开,或者一定时间后公开。
但是这个小组办案,有很大自主权,甚至可以不汇报,只要存档,档案最后是到李文斌手中。
第三,是人事权。
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走快捷渠道,录用非警务人员成为警察,也可以从其他部门协调抽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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